1.开发商交房时收取的水电周转金有法律依据吗

2.请问物业公司所收的这些费用合理吗?(见清单),商品房小区的物业费中必须包含的是哪些费用?

3.业主可以拒交哪些收房费用?向开发商说不

开发商交房时收取的水电周转金有法律依据吗

南宁房屋水电周转金价格-什么叫水电周转金

不合法!

商品房价格实行“一价清”制度,即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外,所有

费用必须包含在价格内,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,否则就是价格违

规行为。

管道煤气、水、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。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

费用,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。

按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的约定,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

付房屋的义务。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,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

履行顺序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

求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,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

费用(包括:契税、公共维修基金、产权登记费、物业管理费、证

件印花税、测量费、水电开通费,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、水电气

开通费为非法收费)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,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

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。业主虽有物业费缴纳义务,但

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,而非开发商,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并

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,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,属违约行

为,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,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。

另外,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,由相应机构(自来水公司、供

电公司、燃气集团)向开发商收取,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

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,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

用。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,除

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,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。

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

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、更新和改造费用,归全体业主所有。公共维

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,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,但开发

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。

《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》第九条明确规定:经营者不得在

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,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

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。且依《城镇新建商品

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》规定,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

视网费、电话线路管理费、水电增容费、信报箱工料费等。业主在

支付全部购房款后,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。而发展商在收取购

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,是重复收费,构成违法。

( 坚决不能交钱啊!!!---支持到底!!!)

最好找相关部门解决!!!

请问物业公司所收的这些费用合理吗?(见清单),商品房小区的物业费中必须包含的是哪些费用?

电梯费、装修垃圾清运费、装修出入证、信箱费、可视对讲费有问题,其他正常。

1、物业管理费,正常,但是收取额度可查看物价局批准的文件来确定额度;(正常)

2、电梯费,不合理,很少有这么收的。可要求其出具物价局审批批准收费的文件;(一般不单独收取电梯使用费)

3、水电费周转金,如果是刷卡计费的,那么也就是要先缴费后使用的,只要物业开具相关缴费证明的发票即可。(正常)

4、电梯电费分摊,不合理。应该按实际用电量来分摊。不应该按固定收费分摊,国家早已出台相关文件,对于代收代缴费用的收取明文规定要按实际使用费用公示后分摊。

5、公共水费分摊,正常。

6、垃圾清运费,正常,不过收费额度应该查看相关文件。

7、装修保证金,正常。

8、装修垃圾清运费:苏州地区现在是按照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的。以上列出的差别出入也不大,没什么太大问题应该。

9、装修出入证:不合理。装修出入证由装修施工单位办理,业主无需办理。

10、管道煤气初装费:正常。

11、门禁卡:正常,30元基本差不多。只要不超过50元。一般物价局的监管部门都不会过问。(这事我处理过物价局的相关投诉)

12、通邮、信报箱费用,不合理。国家关于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(文件号我忘记了,但详细研究过)有一条明文规定了,交房前,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应该到邮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设计建设好信件箱等便民设施,如果建设单位未建设,应由物业公司到邮电部门申请信报箱,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。

13、可视对讲费用,应该看购房合同里是否有这一项。如果购房合同里已经含有这一项了,那么就不需要另外收费。如果没有这一项,那么就是业主可以自选的,强制收费的话就不合理。

14、车位停放费,正常。具体收费标准查看物价局审批文件即可。

这个表格你可以打一份,然后到市物价局投诉他们物业公司违规收费,或者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(住建局)物业科投诉。一般也会受理。官方给你的答复应该会更全面。

希望可以帮助到你。

业主可以拒交哪些收房费用?向开发商说不

业主在收房时,开发商和物业总是会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。这些费用有些该交,但也有些是物业和开发商无权强制收取的。下面我们就来看业主可以拒缴哪些收房费用,要学会对开发商和物业说“不”。

1、水电周转金

有些开发商会在交房时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,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。若是业主同意缴纳这笔费用,那么物业可以逐月扣减这笔费用,但是业主不同意缴纳这项费用,物业和开发商均无权强制收取。

2、煤气初装费、管网建设费

目前各地区对这项费用的收取规定不一,像广东地区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》中规定了“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、增容费、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。”而北京、河南郑州、大连等地的燃气初装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,开发商不得再另起名目征收。

3、可视对讲系统费

通常物业或开发商不应对此项目收费,若是对此项目另行收费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,这是大部分地区的规定,按照“一套房一标价”的方式明码标价。而广东省自2007年实行《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》,其中第五条规定了“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,包括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通讯、有线电视、安全监控系统、信报箱等建设费用,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,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。”

4、售楼中介费、权证综合费

正规的楼盘售卖是不需要交中介费还有权证综合费的,通常这项费用的产生都代表购房者是通过中介买的房,而中介费应是购房者事前知道并自愿支付的,经营者不得强收。

5、契税、印花税等办证费用

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契税、印花税等办证费用是有前提的,那就是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大产证,说明这部分费用开发商已经垫付了,向购房者收取这些费用就属于合理行为。若开发商还没有拿到大产证就向购房者收取这部分费用,那么购房者可以拒绝。

6、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

物业费一般都是按月交付”,但首次交付时,预收几个月甚至一年的物业费几乎已成了“行规”。其实这是无法律依据的,就算业主拒付,物业也无权强制业主缴纳,更无权以此为理由不给业主钥匙。

7、已交费用如何挽回

具体操作方法:到区物价局或市物价局投诉,要求该局书面答复。广东省海珠区某楼盘业主去区物价局投诉,该局答复费用均属违规收费,终开发商停收或退还大部分费用。